根据国务院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规定: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为:
A
基础设施工程、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,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(注: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);
B 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,为5年;
C 供热与供冷系统,为2个采暖期、供冷期;
D 电气管线、给排水管道、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;E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;F
建设工程的保修期,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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